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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修訂《公司法》和“升級”股份回購制度。

發(fā)布時間 : 2021-11-01 11:16:00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guān)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guān)注的股份回購制度正處于“升級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允許回購股份的情形增加到六種: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quán)激勵;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利用股票轉(zhuǎn)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zhuǎn)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是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quán)益所必需的。


修訂后的《公司法》還適當(dāng)簡化了部分股份回購案件的決策程序,提高了公司持有股份的金額上限,延長了公司持有回購股份的期限。此外,修訂后的《公司法》還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guī)范要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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