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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龍泉劍”因缺乏商標顯著性被宣告無效

發(fā)布時間 : 2022-01-14 08:33:12

“龍泉劍”因缺乏商標顯著性被宣告無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原告龍泉市唐人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人劍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與第三人浙江龍泉寶建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寶建工廠)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此案涉及歷史悠久的龍泉劍。

爭議商標

唐人民劍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2719735號龍泉劍圖商標在第二十八類商品上有效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龍袁劍為春秋戰(zhàn)國時期劍圣歐冶子所鑄,為古代四大名劍之一。到了唐代,為避諱曾祖父李淵,改名龍泉劍,后來成為劍的代名詞,即俗名。另外,龍泉劍是指經過一定工藝鍛造的劍,與產品來源無關,不涉及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的基本功能,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該訴訟的裁決,并命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新的裁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針對龍泉寶劍是否屬于合法商品名稱或者是否能被龍泉地區(qū)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是寶劍商品的問題,此前的所有判決均認定龍泉寶劍不構成寶劍商品的通用名。這個判決持有同樣的觀點。

此外,法院認為,龍泉劍作為龍泉地區(qū)特殊鍛造工藝生產的寶劍,在中國歷史悠久。因此,僅從國家體育器材(刀、劍)等商品使用的龍泉劍字樣來看,確實會有爭議商標可能缺乏鮮明特征的印象。

但本案爭議商標除龍泉劍漢字外,還包括龍、劍圖形,整體構成要素可以閱讀或記憶,尤其是彈弓(體育用品)、飛盤、玩具等商品,不乏鮮明特色。

特別是考慮到龍泉劍商標與龍泉劍廠的特殊歷史關系,新中國成立后,龍泉劍廠的前身長期獨家使用龍泉劍名。1979年,龍泉牌商標在劍類產品上注冊,龍泉劍龍泉劍和人物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龍泉寶健廠及其前身本著誠信原則注冊使用龍泉寶健商標。改革開放以來,雖然龍泉還有其他安徽集體省份,但無論是惠州制造銷售的龍泉劍,還是個別劍商,都在一定程度上對龍泉劍名的使用進行了泛化。但龍泉寶鑒廠及其前身積極維權,反對假冒產品和他人侵權,并進一步宣誓其對龍泉寶鑒商標的在先權利。這一切使得注冊深圳公司商標的龍泉寶健沙井代理人與龍泉寶健廠建立了較為密切的關系,增強了龍泉寶健作為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增加了爭議商標在商品核定使用中的意義。

因此,爭議商標不乏鮮明的特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原告龍泉唐人寶劍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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